CPSM知识点

美国企业采购为啥要避免与供应商的“互惠”

(Reciprocity)关系?

在美国供应管理协会(ISM)的注册供应管理专家认证(CPSM)教材中,谈及过Reciprocity这个概念,多被翻译成“互惠”,从而易让人联想到“互利互惠”、对双方都有好处的场景。这个英文词在WTO中,也称对等原则,意味着两个成员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然而,在采购及供应管理中,Reciprocity一词有其特殊性,专指采购方具有倾向地把其机构的某个客户作为供应商,或者,把其供应商作为销售客户的行为。原英文解释可参见《ISM Glossary of Key Supply Management Terms》。而这种采购行为,如果倾向限制竞争或交易,或是具有强迫性,则可能构成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法律的违背。

供应商也是客户,或者,客户又是供应商!啊,这种亲上加亲的关系,不是很好、很美妙吗?

是的呢,美妙得会违反美国一系列著名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Antitrust)法律,如谢尔曼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1890年)的第一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1914年)的第5条和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1914年)的第7条。因此,我个人认为,Reciprocity,最好还是翻译为“互购“。企业与其供应商或客户之间,相互购买产品或服务,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但如果是强迫供应商购买其产品,或者,有倾向性地选择客户为供应商,而不论产品的质量和成本等因素,那么这样的行为,至少在美国,就构成违法了。

1. 最早的一桩美国案子:FTC 诉 Waugh Equipment公司

那还是1924年,美国Waugh Equipment Co.的两位大股东,为了使得该公司生产的缓冲装置能在铁路上提升销量,利用他们同时也是当时著名的肉食品公司Armour & Co.高管的权力和该肉食品公司是铁路公司大货主的地位,诱使食品公司的供应商-铁路公司购买缓冲装置。结果,之后的六年里,Waugh Equipment公司从行业中的无名小辈,摇身一变成为了行业的领导者;市场份额,从原先的不到1%,直蹿升到35%多。

193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启动了对Waugh公司的调查。他们发现,其它的铁路设备公司一般都是经机械部门、运营部门或采购部门,销售产品给铁路公司,能否成功销售往往要经过价格、质量和销售关系的综合考虑,而不像Waugh公司这样利用其股东在Armour的位置和后者的业务规模,直接经由铁路公司的线路管理部门,后者并不理会机械部门的推荐或也不顾及其它设备厂商的投标情况。进一步的调查还显示,铁路部门的官员,不仅威胁,还事实上取消了那些拒绝购买Waugh设备的铁路公司业务。FTC最终认定这种Reciprocity关系为不公平竞争行为,这种以铁路公司购买Waugh公司设备为前提,承诺Armour公司把运输货量委托给购买Waugh设备的铁路公司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2. 收购引起的Reciprocal案子:FTC诉Consolidated Food公司

案情如下:1951年,位于芝加哥的一家食品分销、生产和零售企业Consolidated Foods Corporation收购了另一家称为Gentry Inc.的公司。后者是当时美国国内生产脱水洋葱和大蒜的四家企业之一。Gentry公司和其主要竞争对手Basic Vegetable Products, Inc.一起占据了当时美国90%的市场份额;同时,它也是Consolidated Foods公司的供应商。收购后六年(1957年),动作缓慢的美国政府机构 FTC针对Consolidated Foods公司的供应商举报,开始进行调查。供应商们说,他们被强迫从Gentry公司购买脱水洋葱和大蒜。之后,FTC认为,Consolidated Foods公司的收购具有互购行为(reciprocity buying)并签发了终止令(cease-and-desist order),同时还召开了听证会。 磨蹭到1962年,FTC下令Consolidated Foods要进行分拆。后者不服,打公司,从联邦地方法院,到了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被告Consolidated Foods一方提供的收据显示,收购后的十年中,他们脱水洋葱的市场份额,仅从28%上升到35%,而大蒜的市场份额却从51%下降到39%。主要基于此,上诉法院判定,市场份额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市场有显著的影响,并搁置了FTC的终止令。FTC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就是上图的男生,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定,认可FTC的观点,即该收购行为违反了《克莱顿法案》的第7条,“因为它给予了被告机会,在其竞争业务中组合使用互购的威胁和诱惑,以及有机会在脱水洋葱和大蒜的主要市场中排除竞争”。针对之前的市场份额变化数据,最高法院认为,Gentry能够以洋葱市场份额7个百分点的提升,抵消其大蒜市场份额下降12个百分点的损失。同时,最高法院对此案适用于《克莱顿法案》第7点的裁定,也减轻了FTC以往根据《谢尔曼法》或《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必须大量举证的负担。

3. 类似的司法裁定及后续影响

不仅仅是前面谈及的这两个里程碑式的官司,从1930s至1960s年代间,还有一系列的案子,如:

  • FTC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于1932年对Mechanical Manufacturing 公司的裁定,以及1937年对California Packing公司的裁定
  • 美国司法部1962年起诉美国通用动力公司(General Dynamics)案;1963年起诉英格索兰(Ingersoll-Rand)等公司案;1964年起诉Penn-Olin Chemical Co.公司案
  • ……

在这些诉讼案例中,政府和法院主张的观点和判定,反映了当时那个年代,经济社会针对企业采购和企业兼并中涉及“互购“或”潜在“互购”的主要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理论的发展也必然是与时俱进的。到了最近三十年,美国司法体系也逐渐倾向于认为,“互购”有利于市场竞争,且并不是一种造成资源配置失序的方式,多数的“互购”协议是促进竞争的、有效率的,而且还能降低直接经营成本;甚至,有人认为,“互购”可以降低新投资的风险,减少企业与外部企业的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不确定成本。因此,美国1984年的司法指南就不再将“互购”作为谴责混合合并的理由。然后,那些大企业们,估计是一遭被蛇咬,也怕了,不愿意不断地被卷入是非之争。因此,大型企业在制订其采购政策时,主要的态度是尽可能回避“互购”。比如,IBM就在其网站上郑重声明了其互购政策,如下图。

再一个例子,陶氏化工也是这样宣称其采购政策的,如下图。

最后,本文介绍的情况是美国本土的企业所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还在茁壮成长,因而,从事采购管理的同学目前还不用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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