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M知识点

去美国从事采购工作,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

走!去资本主义国际作“掘墓人”去!

随着中国中车、福耀玻璃等一大批中国的企业相继赴美国建厂,随着海尔并购通用电器家电业务等一系列的中资企业在美国的并购完成,我们可以展望到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供应链管理者进入美国的业务。对于那些准备冲过去从事采购业务的管理者,在内心充满着小鸡冻时,“千万别忘记阶级斗争”的残酷性和专业性!充分了解采购管理可能涉及到的美国法律,对业务的畅顺开展以及企业的合规,都是十分有益的。我根据常年讲授的CPSM认证教材里的资料,对同学们日后可能涉及到的美国法律,简要汇总如下

1.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美国联合商务法典)

该法律的地位相当于我国的合同法、租赁法、招投标法的集合。不像传统的英美案例法系,UCC反而更像大陆法系,具有庞杂的、详细的法律条文。而且,UCC属于联邦法,除了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就是很怪异的、当年讲法语的那个州,不接受UCC,其它美国各州都接受UCC。这个法律当然是在美国从事采购的同学们首先需要了解的。UCC唯一不尽人意的地方,是内容不覆盖服务采购。 其中,涉及的合同、租赁和招投标的规定,多与中国的法律要求不同,需要在美国从事采购管理的经理人了解。

2. Sarbanes-Oxley Act (萨班斯法,SOX):2001年颁布;详细规定了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各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主要是对1931的证券法和当时的美国标准会计准则,做了更进一步的、严厉的补充要求。

3. The 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UETA,电子商务法)

4. 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和商标法:主要包括2011年奥巴马签署的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美国发明法案)、各种版本的Copyright Act等。

在美国进行采购管理可能涉及的业务,如联合采购、团购,或受到强势供应商的“摧残”,就有可能翻看反垄断法了。美国的主要反垄断法可追溯到127年前,就是万恶的旧社会。那时候,“垄断资本家为实现超额利润,不断地破坏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导致中小企业主、农场主的破产和广大劳动群众生活的恶化,从而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吐槽和反对”。

1. Sherman Antitrust Act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它算是美国一系列反垄断法的鼻祖了,大名叫《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及垄断贸易的行为》,1890年被国会通过,旨在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及垄断贸易的行为。其中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就可能算是刑事犯罪呢!

2. Clayton Act (克莱顿法)

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对《谢尔曼法》做了补充,规定了企业合并的限制、并规定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作为联邦反垄断机构。该法特别针对的违法行为包括:

  • “可能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 价格歧视:为排挤竞争对手而把同一种商品按照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的行为
  • 搭售行为。难怪ISM(美国供应管理协会)不敢在认证、教材和会员费等捆绑销售啊!受到他们祖上的限制
  • 在竞争性企业间建立连锁董事会,特别是跨州经营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为
  • 以削弱竞争果为目的,购买和控制其它企业股票

《克莱顿法》与《谢尔曼法》之间有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前者开始关注“早期原则”,即还没有产生实质损害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能合理预见它在将来能够产生损害的,就要进行限制了。而后者,更偏重看事后证明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害。

3.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Act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同样是1914年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催生了一个政府的执法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搜集和编纂情报资料、对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进行调查、对不正当的商业活动发布命令阻止不公平竞争。该法不仅针对垄断行为,还涉及了不公平、欺诈、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 Robinson-Patman Act (罗宾逊-帕特曼法)

1936年通过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对《克莱顿法》的第2条进行了修正,重点在于管控价格歧视,以及以削减竞争为目的的低价销售。该法案调整了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关系,旨在防止生产厂商或者销售商对与大经销商处于同一竞争层面上的小经销商,在价格方面采取歧视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由于此方案严格限制了那些连锁经营的大型企业利用其规模,强迫供货商以优惠的条件与之交易,从而破坏了竞争,故该法又称为“连锁店法案”(Chain Store Bill)。让我想起了国内某些大型零售企业,包括某些电商平台!

1.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FAR,联邦政府采购法)

2. False Claims Act (虚假申报法):1863年;规定凡涉及政府立项的医疗、军事和其它官方开支计划,知情人发现有舞弊现象并举报,可依法获得政府保护,并分享赃款的1/3

3. Davis-Bacon and related acts (戴维斯-培根法案)及其它:1931年制订的、主要的劳动法律之一,规定了联邦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对员工的薪资待遇要求。

4. Prompt Payment Act (准时付款法案):1982年开始颁布、对政府采购人员要求的法律。对于联邦政府的承包商所供应的物品与服务,要准时付款。同学们!至少,要准时支付你们老师的钱吧?

5. Service Contract Act (服务合同法案):1965颁布的,要求对于超过2,500美元价值的政府合同的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服务性员工必须支付的薪资要求。比如吧,中车在芝加哥工厂为美国政府合同生产地铁,那么,作为承包商,他们对于工厂服务性员工的薪资支付,就得参照此法案的要求了。

6. Walsh-Healey Public Contracts Act (沃尔什-希利法案公共合同法):1936年通过的、针对10,000美元以上的政府采购,供货商所需执行的工人最低工作、工作时间、加班费等要求。该法案也设置了禁止雇佣童工、罪犯劳动力使用、工作健康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7. Small Business Act (中小企业法):1953年颁布

8. Buy American Act (购买美国货法):1933年颁布

9.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信息自由法):1966年被国会通过的,涉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当然包括采购信息。

1. 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 (贸易协议法)

2.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3. International Anti-Bribery and Fair Competition Act of 1998 (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主要是对《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做了修订和补充。顺便说一下啊,贿赂也包括“性贿赂”的,不管男女。

4. Anti-boycott 反抵制的法规:主要是1977年的《出口管制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和1976年的《税务改革法》(Tax Reform Act)的 Ribicoff 修正案

5.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6.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关贸总协定)

7.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1. Equal Pay Act of 1963 (同工同酬法)

2. Federal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公民权利法,特别是第7章):禁止对种族,宗教,肤色,性别,国籍的歧视,及性骚扰(男女同学都要注意了!)

3. Executive Order 11246 of 1965 (11246行政命令):禁止在联邦就业中有种族、宗教、肤色、名族血统和性别方面的歧视,包括获得政府合同货分包合同的组织

4.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of 1967 (年龄歧视法):20人以上企业

5.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ct of 1972 (平等工作机会法):15人以上企业

6.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Taft-Hartley Act 塔夫脱― 哈特利法):也称全国劳动关系法,确立了雇员参与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

7.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

8. OSHA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禁止在危险货有碍健康的条件下工作;雇员对危险物料识别、产品警告标识、紧急应对方法、书面的危险物通知标准和员工培训等五个方面有知情权

9.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美国残疾人法案):涉及25人以上的组织对残疾人的雇佣、工作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去年,我坐轮椅、拄拐去某美资企业讲课所遇到的情况,要在美国,哼!

1. The Clean Air Act of 1970 (清洁空气法)

2. The Clean Water Act of 1972 (清洁水法案)

3. The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of 1976 (有毒物质控制法)

4.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of 1980 (CERCLA,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也称“超级基金法”)

5.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of 1976 (RCRA,资源保护及恢复法案)

1. 行业专有法律和规章 (如能源行业、FDA)

2. 运输和物流法律法规 (CMR Convention,COTIF,UCC Article 7)

3. 各州和地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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